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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

东莞时间网4月17日讯   4月16日,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称“公积金中心”)公布了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面向社会征求意见。记者查阅征求意见稿,对比以往政策,此次的管理办法做出了不少新的调整,从缴存职工、缴存比例、部门职责方面都做出了调整。

值得关注的是,此次管理办法将个体工商户、自由职业人员、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纳入缴纳公积金范畴。这也意味着这部分人群可实现在莞自愿缴存公积金。

《办法》最快将于今年9月施行。《办法》从本月16日起至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纳入缴存范围

现行的《东莞市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》中,暂未将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纳入缴存对象范围。但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中,对缴存职工的定义进行修改完善,并首次提出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可参与缴存。

《办法》指出,个体工商户、自由职业人员、港澳台及外籍人员,可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,具体政策将由公积金中心拟定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。

公积金缴存新增“补缴”相关规定

《办法》在缴存方面新增了“补缴”相关的规定。《办法》提出,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为职工补缴。单位发生改制、合并、分立、重组、撤销、解散、破产等情形且存在欠缴、少缴住房公积金的,由继承该单位权利义务的新主体为职工补缴。

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为职工补缴至职工应缴存当月,不早于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62号)发布之月,即1999年3月。

对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,经职工本人同意或工会、职工代表大会、职工大会讨论通过,报公积金中心批准后,可以降低缴存比例补缴或分期补缴、延期补缴。

算算账

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

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(1月1日至12月31日)的月平均工资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5%,不高于12%。

●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

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=职工上年工资总额÷12

职工的工资具体包括: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计时工资、计件工资、岗位工资、绩效工资、奖金、津贴和补贴等

●住房公积金缴存计算

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=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+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

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=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

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=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×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

单位应该为你缴存多少公积金?

职工小李上年度平均工资5000元,其单位选择的缴存基数为8%,那么按照《办法》的规定,小李的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为个人+企业部分组合而成:400+400=800(元),小李每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度为800元。